【谷律师专栏】债权人对相对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审查义务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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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规定,债权人对相对方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的审查,只承担形式审查义务。相对方公司以公司股东会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相对方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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