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律师专栏】单位购物能以消费者身份索赔吗?
1、单位以消费者身份索赔的案例
某装饰公司,向本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订购了一辆小轿车。该销售公司接受订单后,向外省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购买了小轿车,交付给装饰公司。
装饰公司提车时,里程表显示230公里。装饰公司于提车时支付了大部分购车款,并就剩余购车款向A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装饰公司为此车投保了保险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后,装饰公司去4S店做免费首保时惊悉:该车已在B公司做了首保,当时已行使了2000多公里,客户是周某,现在是第二次保养。
装饰公司在向4S店支付保养费后,与A公司交涉,双方就赔偿问题经消协调解未果,装饰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退回汽车;A公司返还购车款及欠条并赔偿损失、承担车辆购置税、保险费、保养费。
一审诉讼中,A公司申请追加B公司为本案被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个人,实质上就包括个人和单位,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的,都属于消费者范畴,装饰公司是法人也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遂判决B公司赔偿装饰公司14万元,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应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单位,不应包括在该法适用主体之列,遂改判撤销B公司赔偿14万元及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
2、最高法民一庭关于单位能否以消费者身份索赔的意见
人民法院报曾于2015年6月刊登过一篇文章:《依法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 维护消费安全和市场秩序》,该文副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答记者问”。
该文称:6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问:“知假买假”是否受新消法的保护?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答:我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已有规定。实践中对于个人和单位“知假买假”应当区别对待。首先,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人。个人“知假买假”的,应受到新消法的保护。从法律上讲,新消法并不否认个人“知假买假”,个人打假当然具有消费者资格,诉讼中应按消费者对待。从公平的角度讲,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合格商品是其法定义务,个人打假者支付了商品对价,理应买到合格商品。如果他买了假货,有权依照新消法向经营者主张权利。其次,单位“知假买假”,因其不属于个人消费,不应认定其为消费者。因打假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照合 同 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维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但不应适用新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由此可见,按照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的观点,新消法定义的“消费者”,仅指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人,并不包括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