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律师专栏】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
军人离婚案的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离婚诉讼案件,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方当事人为军人,另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离婚诉讼案件,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或者非军人一方向军事法院起诉的,由军事法院管辖;其他情形,由地方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的离婚案
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流动人员离婚案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居住国外人员离婚案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销户口人员离婚案的管辖
离婚诉讼案的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案的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案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离婚案的管辖
其他离婚诉讼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