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林树律师

谷林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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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律师专栏】我的姓名我做主?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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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时常能见到夫妻中的一方,在离婚后,不经另一方同意,就擅自给孩子更改姓名。那么,姓名到底谁说了算?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我国关于姓名权的相关规定说起。


主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主要问题

问题1:未成年人改名,是否需要经父母双方同意?

答案:需要。《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问题2:公民是否可随心所欲地起名或更改姓名?

答案:公民起名或更改姓名,应遵守民法典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根据该规定,我国公民在父母姓氏外挑选其他姓氏的,须符合上述四种特殊情形之一。

上述民法典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承继了已废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的相关内容。

【典型案例】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问题3: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被侵犯,是否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姓名权?
答案:有可能。
对外国名人的中文译名被侵犯,是否构成侵犯姓名权,目前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不过,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32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在乔丹公司明知再审申请人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

问题4:演艺人员的艺名被侵犯,是否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姓名权?
答案:有可能。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4051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推广文章中使用原告肖像和艺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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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谷林树
  • 执业律所: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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