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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律师专栏】诉讼时效期间最后一天是星期天,一定要顺延吗?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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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个别案件中,依然能看到诉讼时效期间最后一天遇星期天,诉讼时效被顺延到次日的例子。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也是不合法的,理由主要如下:

1、虽然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并且,此后历次民诉法修订都保留了该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很显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天只有遇到法定休假日才能顺延。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认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日遇星期天是否应顺延时,应优先适用前述民法典的规定。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显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星期天即使是休息日,也并非法定休假日。按照上述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最后一天遇星期天,也不应当予以顺延。

3、虽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但并未规定星期六、星期天为企业的周休息日。尤其是,有的企业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每周唯一的休息日也未必一定会安排在星期天。此外,对于那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来说,往往采取连续工作连续休息的做法,星期天也未必一定是其休息日。

故此,基于上述分析,当诉讼时效期间最后一天恰好遇到星期天时,要求诉讼时效顺延到次日,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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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谷林树
  • 执业律所: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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