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林树律师

谷林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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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家暴处理指南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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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暴的定义和种类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暴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二、家暴证据的固定


家暴证据主要包括:受害人和加害人陈述、加害人的悔过和保证、未成年子女证言、专家辅助人意见、专家评估报告、国际机关社会团体组织相关记录和证明、公安机关接警或出警记录,等等。

发生家暴后,受害人应尽快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收集并固定家暴证据:

1、向公安机关报警,必要情况下进行伤情鉴定;

2、向人民调解组织、妇联、司法所、庇护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投诉或寻求调解。北京市设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妇联。

3、到医疗机构就诊,或向心理咨询治疗机构咨询、治疗;

4、在缓和与加害人之间的矛盾后,要求加害人出具书面的悔过书或保证书。

在获得家暴证据后,受害人如果认为和加害人之间夫妻感情业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三、人身保护令


受害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实际上是一种用于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为目的的一种民事裁定,法院和律师通常称之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指印等方式确认。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 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紧急保护措施的裁定后3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举行延长或撤销紧急保护裁定的听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三日将听证通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安排听证。听证一律不公开进行。但是,经法院许可,双方当事人均可由一、两位亲朋陪伴出庭。陪伴当事人出庭听证的亲朋有妨碍诉讼秩序的除外。听证通知合法送达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但是,经核实受害人受到加害人胁迫或恐吓的除外。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很快撤回申请的,或者经合法送达听证通知后不出席听证的,经审查,如存在以下因素,人民法院应当保持警觉,判断其是否因施暴人的威胁、胁迫所致。存在以下因素的,不予批准:

1.被申请人有犯罪前科的;

2.被申请人曾有严重家庭暴力行为的;

3.被申请人自行或与申请人共同来申请撤销的;

4.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无正当理由的或不符合逻辑的;等等。

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送达,同时抄送辖区公安机关;送达方式一般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将裁定内容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辖区的公安机关,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权利。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签发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复议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公安机关拒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四、离婚诉讼中对受害人的特殊保护


在涉及家暴离婚案件审理中,受害人受到多种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一定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由被告承担。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避免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2、在调解中实行背靠背调解。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面对面调解可能会增加受害人继续遭受加害人骚扰、威胁、恐吓和人身伤害的危险性。因此,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存在上述可能性而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以利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3、财产分割适当照顾受害人。

在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

受害人向加害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资金支持,或支持加害人开拓事业而牺牲自己利益的,无论当初自愿与否,如果这种牺牲可能导致受害人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条件降低的, 在财产分割时应当获得适当照顾。

在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的当事人,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予以照顾或补偿。

符合上述规定情况的受害人分割共有财产的份额一般不低于70%;针对加害人隐藏或转移财产的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受害方的份额一般不低于80%。

4、受害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家庭暴力行为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均应依法予以支持。

5、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更为谨慎。

在涉及家暴离婚案件中,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应综合考虑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做出合理解释,相对方对此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避免相对方的利益受损或放纵恶意债务人的不法行为。人民法院发现一方有伪造或指使他人伪造债务、转移或隐匿财产行为或嫌疑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6、受害人取得子女抚养权概率高。

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的习得性特点,在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由受害人直接抚养。但受害人自身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的除外。不能直接认定家庭暴力,但根据间接证据,结合双方在法庭上的表现、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断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非常大的,一般情况下,可以判决由受害方直接抚养子女。有证据证明一方不仅实施家庭暴力,而且还伴有赌博、酗酒、吸毒恶习的,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受害人很可能处于心理创伤后的应激状态,这可能在表面上使受害人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看起来不如加害人理想,但是随着家庭暴力的停止,或者经过心理治疗,这种应激状态会逐渐消失。人民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在工作上的表现和能力,以及直接抚养子女的潜在能力,或者受害人婚前或者受暴前的工作和生活能力,做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

人民法院在判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前,应当依法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因素:1)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认知水平的发展还不成熟,不能正确判断什么对自己最有利;2)未成年子女害怕、怨恨但同时又依恋加害人;3)强者(权威)崇拜。

法官应当在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真正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

7、在一定情形下受害人可申请中止加害人探视权。

在未成年子女不受家庭暴力影响的权利与加害人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相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权利。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加害人的子女探视权:

1)在未成年子女面前诋毁、恐吓或殴打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受害人的;

2)利用探视权继续控制受害人的;

3)利用探视权对受害人进行跟踪、骚扰、威胁的;

4)利用探视权继续对受害人和/或未成年子女施暴的;

5)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8、受害人无须承担诉讼费用。

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经调解或判决离婚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原则上由加害人承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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