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林树律师

谷林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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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债权债务,证券投资,人格尊严,征地拆迁

新型财产案件一瞥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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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就是生产力。随着科技的进步,一些新型财产纠纷,渐次浮出水面。让我们来看两例:


微信公众号财产分割案

本案中,涉案微信公众号是由四名年轻女性在2016年共同协商筹备设立,四人均参与写作公众号文章,后四人之间发生争议,其中三人将另一人告上法庭。我个人对本案的观察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方面:

1、案件管辖法院:

原告最初是向被告户籍地的青岛某区法院起诉,被告以本案系合伙纠纷且其经常居住地是上海某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青岛某区法院裁定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上海某区法院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青岛某区法院裁定中反映的案由为合伙协议纠纷,但法院裁定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却是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四条,而不是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对一般民事案件的管辖,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对合同纠纷类民事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四人是否构成合伙关系:

法院认为,四人协商筹备设立涉案公众号,共同或分别撰写文章发表于涉案公众号,共享涉案公众号专用账户密码,共商收入分配方式并进行部分收入实际分配,包括以涉案公众号收入支出编辑费用等事实,足以证实存在共同以劳务形式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四人之间构成合伙关系。

3、微信公众号属性的认定:

法院认定: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4、微信公众号价值的确定:

本案中,法院委托了资产评估公司对微信公众号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值得关注的是,评估机构选定的价值评估基准日是四人发生争议的日期,而不是四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的日期。不过,法院最终核定的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市场价值,并非评估价值,而是在评估价值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后进行了适当下调。



侵犯机器人所写文章版权案

本案的重要性在于确认机器人所写文章,也是可以享有著作权的。

本案中,法院认定: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机器人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机器人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相关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从整个文章生成过程来看,如果仅将机器人软件自动生成涉案文章的时间视为创作过程,确实没有人的参与,仅仅是计算机软件运行既定的规则、算法和模板的结果,但机器人软件的自动运行并非无缘无故或具有自我意识,其自动运行的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也是由机器人软件这一技术本身的特性所决定。如果仅将机器人软件自动运行的过程视为创作过程,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的主体,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允。因此,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近年来,人工智能发展迅速,而对于人工智能相关的知识产权和财产权问题,正日益成为法律界新的研究热点。上述案件一经公布,就引起强烈关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工智能产业,正在逐步走向我们,并将对我们的生产生活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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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林树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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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谷林树
  • 执业律所: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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