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看点】居住权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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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四章,对居住权作了明确规定。在本人看来,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现行物权法对用益物权有明确规定。不过,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登记制度,居住权人依法登记,取得居住权登记证书,将住得更加安心。
依照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应注意如下事项:
1、应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2、应办理居住权登记。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除另有约定外,居住权无偿设立。
4、除另有约定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5、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6、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7、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参照上述规定。
在此前的诉讼中,常见到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诉请保护其对安置房屋享有的居住使用权,但在申请立案环节,在选择案由时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等民法典实施后,对于居住权诉讼案件,原告完全可以大大方方地选择用益物权纠纷或居住权纠纷作为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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