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律师专栏】商事诉讼中的轮候查封
何为轮候查封?
在商事诉讼中,轮候查封被告公司的财产,时有所见。对于被告公司来说,了解轮候查封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效力,具有一定必要性。
轮候查封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或是其他动产物权进行查封时,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相关协助执行职能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房地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轮候查封规定
民商事诉讼中的轮候查封,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轮候查封再次作了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轮候查封效力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产生的仅仅是一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物作出处理后,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