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法日记】民法典中关于法人章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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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法的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业务。阿法日记中涉及的故事,多以真实案例为基础,加以适当改编、衍生而成。这些故事,主要以普法为目标,绝无影射之嫌,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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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晴,周四
法人章程是法人的重要文件之一。民法典对法人章程有多条规定。
一、法人章程可设定法定代表人及其职权
依据民法典第61条的规定,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依据民法典第62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可在其法人章程中规定对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
依据民法典第81条的规定,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中,可设定法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法人章程可设定法人解散事由
依据民法典第69条的规定,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法人解散。
三、法人章程可设定法人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
依据民法典第72条的规定,法人章程可对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作出规定。
四、法人章程可设定营利法人组织机构的职权
依据民法典第79条的规定,法人章程可设定营利法人权力机构的职权。
依据民法典第81条的规定,法人章程可设定营利法人执行机构的职权。
依据民法典第82条的规定,法人章程可设定营利法人监督机构的职权。
五、关于违反营利法人章程的救济
依据民法典第85条的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