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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所得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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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出租或继续出租所得收益,到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原产权人的个人财产,从诉讼实务来看,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观点,主要观点有两种: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在一定条件下属于原产权人个人财产。


请看几个实务案例。


案例1

赵某与钱某2009年3月结婚,婚后,钱某将赵某婚前个人全款购买的一套房屋出租。2013年5月,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钱某又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对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诉讼中,赵某提供证据证明,钱某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将前述房屋出租且独自收取了租金,赵某认为,该租金应属于其个人所有,钱某应将收取的租金返还给赵某。

法院认定:赵某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与钱某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入,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认定为钱某和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2

孙某与其哥哥在2009年共同购得一套房屋后,立即将该房对外出租。

2015年5月,孙某与李某结婚,2016年3月,孙某和李某因家庭矛盾分居,同年8月孙某起诉离婚,2017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李某起诉要求对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孙某应得的租金收入予以分割。

法院查明,孙某和李某结婚后不到一个月,上述房屋再次出租,租期长达5年,租赁合同上无李某签名,李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寻找租客、管理出租房屋等工作。法院另查明,上述房屋出租期间,孙某一直是某公司员工,有正常的工作,并未以房屋出租为主业,法院由此认定上述房屋出租不构成经营行为。法院根据前述查明的情况,认定孙某和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内所得的上述房屋租金收入,应认定为广义上的法定孳息,属于孙某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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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谷林树
  • 执业律所: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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