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开庭迳行驳回违法吗?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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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A公司于2019年4月签收了区社保中心发出的限期补缴社保费通知书,2019年11月底小A公司就前述区社保中心限期补缴行为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经阅卷和听取被告答辩意见,认为小A公司起诉已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未开庭审理即裁定驳回小A公司的起诉。小A公司认为,区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裁定驳回起诉,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并以此为由提出上诉。
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法律分析
小A公司未充分注意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导致其决定上诉和上诉失利的主要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区法院通过阅卷和听取一审被告的答辩意见,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并迳行裁定驳回小A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小A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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