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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罪之经典案例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1-25 浏览量:0

20***月,被告人唐某将其名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卡、相应密码及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唐某的上述银行卡被用于接收他人转入的资金共计人民币84万余元,其中包含郭某、吴某因被电信网络诈骗而转入的钱款,合计人民币45万元。20****日,被告人唐某在某某市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反诈平台查询信息、户籍资料、工作记录,证人郭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犯罪的罪名、事实、证据、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应当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供犯罪所用的农业银行卡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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