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晓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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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买房有规循 对象仅限同村民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8-09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08年,徐某与城镇居民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出售给陈某。同年8月,徐某向陈某交付房屋,陈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实际居住。2020年,徐某起诉请求确认其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的土地为集体土地,陈某作为城镇居民购买徐某宅基地上的房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典型意义
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而设定的一项权利,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持续增多,根据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只能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买卖。本案提醒广大购房者,如不具备购买资格,切勿购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