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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受监护人性侵的,可指定民政局为监护人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4-16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12年,丧偶、再婚又离婚的秦某父亲与未成年女儿秦某租房居住期间,多次强奸秦某。2014年,法院判处秦某父亲有期徒刑13年半。依检察院检察建议,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秦某父亲监护人资格。

  【法院判决】

  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作为秦某监护人。

  【案件分析】

  (1)被申请人秦某父对女儿实施性侵,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1项规定,对被申请人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2)申请人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将秦某视为孤儿进行救助,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监护权,自愿承担监护职责。这不仅能为秦某今后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秦某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

  (3)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民政局取得秦某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秦某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秦某身心健康。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作为秦某监护人。

  综上所述,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法院可由民政局担任受性侵未成年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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