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晓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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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与供应商约定利润分配 不属“无条件返利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4-16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10年,商贸公司诉请购物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00万余元。诉讼中,商贸公司主张双方所签购销合同约定的“月折扣”4.5%实质系“保底返利”,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
判决购物公司给付商贸公司货款59万余元。
【案件分析】
(1)商务部等五部门2006年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大型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作出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其中第6条第4项明确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
(2)一般认为,如超市根据销售额或商品进货额按一定比例收取返利,可视为双方对经营利润分配的约定,符合《民法通则》第53条及前述管理办法规定,应属有效。但若超市滥用优势地位规定供应商无条件返利的,则属超市向供应商收取保底利润,转嫁经营风险,违背共担风险的联营原则,约定应为无效。
(3)本案中,购物公司与供应商商贸公司之间约定的“月折扣”,系购物公司按供应商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返利,属双方对销售利润分配约定,应属有效,判决购物公司给付商贸公司货款59万余元。
综上所述,超市根据销售额或商品进货额按一定比例收取返利,可视为双方对经营利润分配的约定,符合《民法通则》第53条及《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