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辉律师

宋辉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分项解析

来源: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3
人浏览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律师提示:护理依赖程度及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均需相关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律师提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律师提示:丧葬费的计算标准不划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律师提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1)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律师提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提示: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以上内容由宋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宋辉律师咨询。
宋辉律师
宋辉律师
帮助过 3741人好评:2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新城市花园8-70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辉
  • 执业律所: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201*********96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新城市花园8-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