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兴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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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及量刑分析

来源:陶兴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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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罪名分析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又包括他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毒品、注射毒品的人。如果被侵害的对象是非自愿吸毒的人,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有可能构成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或者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犯罪行为人可以根据吸毒人员的要求提供场所,也可以为吸毒人员主动提供,是否收取费用不是认定罪名成立的必要条件。场所既可以是犯罪行为人自己的场所,也可以是自己能够控制和支配的场所,包括宾馆开房、租房、歌舞厅包间等。
  第三,本罪的犯罪行为人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确实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比如房东将房屋租给犯罪行为人,但是房东并不知道犯罪行为人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那么房东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三、疑难解析
    第一,毒贩为出售毒品,而为买毒人员提供场所供其吸食、注射毒品,这一情况,毒贩的容留行为是贩卖行为的手段行为,是整个贩卖毒品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延续,它服务于贩卖毒品的目的,构成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进行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第二,犯罪行为人在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容留场所时,又提供毒品的这一行为应如何认定?
   如果犯罪行为人主动提供自己的毒品供自己及他人吸食注射,并未收取毒资的情形,如果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追诉标准的,则应认定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以上情形,如发现犯罪行为人所持有的毒品数量超过十克,则应该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
  如果犯罪行为人应吸毒人员的要求,为其购买毒品用于其吸食注射,根据毒品如何获得的方式及自己是否与毒贩是认识,则有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或者容留他人吸毒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也有可能是以上罪名的数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例】
     甲乙丙丁等人经过商量轮流做东,在家中招待毒友吸食毒品,甲为了更好地招待其他吸毒人员吸食毒品,自己在家中存毒20克,则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实行二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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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陶兴誉
  • 执业律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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