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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期限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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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期限



  批捕、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期限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3款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刑诉第134条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刑诉第138条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刑诉第140条第3款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1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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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董补民
  • 执业律所: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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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20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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