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结婚,利害关系人可否主张撤销婚姻登记?
来源:刘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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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只有在存在胁迫的条件下才存在撤销婚姻登记,利害关系人可向民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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