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玲玲律师

黄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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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嘉兴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网购中的价格欺诈

来源:黄玲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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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中的价格欺诈

 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黄玲铃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购已经成为时下流行的生活方式。不过,在足不出户的便利和可能更优惠的价格背后,网购者也有不少担心。比如,看不到实物的情况下,网购的东西质量如何?无时无刻不在推行的大降价、大打折,能不能给消费者真正的优惠? 但是,在狂热火爆的背后,也充斥着价格欺诈、质量服务难以保证等问题,往往引起大纠纷。

一、何为价格欺诈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2、两套价格: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标价: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4、虚夸标价: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5、虚假折价: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再如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6、模糊赠售: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8、虚构原价: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再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9、不履行价格承诺: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112日至1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 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本人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即是涉及到网购中的“虚构原价”问题。被告在商品页面对该商品有如下描述:史无前例亏本大促,365天最低价,原价:¥6180,3.4折,¥3699马上抢。原告收到货后,通过查看该款商品在淘宝网店铺中的月交易记录发现,该款商品在此活动前7日内的成交价只有¥4499元。据此,原告认为,6180元打3.4折后价格为2101元,而不是3699元,此种行为构成了价格欺诈,要求被告赔偿。原价不是吊牌价,也不是所谓的市场价,2006年国家发改委对“原价”进行了解释:“原价”是指商家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天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商家标示的价格等于或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虚假优惠价格”。本案中,该款商品在此活动前7日内的成交价只有4499元,即,原价应为4499元,而非标示的6180元。被告的此种行为确实构成了价格欺诈。

二、遇到价格欺诈如何维权

当遭遇上述种种网购活动中的商家欺诈行为或交易纠纷时,消费者应注意多种途径维权。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一方面,应提前与商家确认商品承诺及售后服务,并通过截图或其他方式保存好购物网页的商品信息及服务承诺描述、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及付款信息、不符合约定或假冒伪劣商品的照片等证据,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如淘宝、天猫等)客服部门寻求帮助,例如要求止付货款、协调解决与卖家的争议。另一方面,消费者还可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价格等政府监管部门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协商调解仍不能解决时,消费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网购也属于买卖合同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我国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及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要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在网购中,往往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考虑在邮寄中由哪方出的运费。如果是卖家承担的运费,那么相当于是卖家送货,由卖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家,此时合同履行地为买家所在地;如果运费由买家自行承担,那就相当于由买家自己提货,由买家委托承运人去货物所在地取货,此时合同履行地为货物所在地。 

三、新消法的实施给网购带来哪些改变

2014年315日起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加大了对价格欺诈的惩罚力度,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时,新消法赋予消费者7天的反悔权。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消费者看到“年度最低价格”、“亏本甩卖”等字样而盲目下单之后,在确认付款之前不满意商品,更多的是了解到所谓的最低价是虚假宣传,在以前,要求退款往往遭到卖家拒绝,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网购遭遇欺诈是很常见的事,消费者应有证据保存意识,先和卖家进行沟通,确认商品承诺及售后服务,协商解决。交涉不满意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如淘宝、天猫等)客服部门寻求帮助,最后消费者还可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价格等政府监管部门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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