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友弟律师

杨友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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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宿迁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口头协议买房送阁楼难实现

来源:杨友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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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话说的好,空口无凭总需白纸黑字,沭阳人姜某可算是要吃一堑长一智了。作为拆迁安置户的姜某明明记得当初开发商宣称挑顶层送阁楼,自家才挑的顶层安置,可谁知开发商以其抢占阁楼要求排除妨害将他诉至法院,他除了反复强调口头协议却拿不出一点实证来,近日沭阳法院最终判决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阁楼。

    2007年,宿迁市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建设沭阳县沭城镇建陵新村小区,姜某为该小区建设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户。2007年7月4日,姜某与开发商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双方约定由开发商将建陵新村小区5号楼四单元602室安置给姜某。建陵新村小区建成后,姜某在接收房屋的同时,占有、使用该602室上方对应的阁楼。姜某认为,在房屋拆迁时,开发商曾承诺,将自己安置在顶楼,并免费赠送阁楼,当时开发商还对外宣传,其建设的房屋顶楼与阁楼之间通过内置楼梯连接,姜某找到当时也选择顶层安置的其他人作证。开发商则认为,自己开发小区,依法取得该小区内阁楼的所有权,自己并未将阁楼附赠给顶层购房者,小区内部分阁楼都是对外出售的,且5号楼通过现有的设计图纸可以看出系通过外置楼梯抵达阁楼,姜某未通过合法途径,擅自占有、使用5号楼四单元602室上方对应的阁楼,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要求姜某搬出其占用的阁楼。双方僵持不下。

    沭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宿迁市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姜某搬出其占用的阁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姜某辩解其占有、使用阁楼系依据拆迁时原、被告双方的口头约定,但姜某仅提供证人证言,未提供其他证据,辩解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最后,沭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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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常州路2号司法局大楼12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友弟
  • 执业律所:江苏(沭阳)雅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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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常州路2号司法局大楼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