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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中相关问题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1-04 浏览量:0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中相关问题

随着大家居住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采光权越来越受到关注,因采光权受到侵犯而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采光权涉及我国民法规定的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建造、管理、使用不动产时,相互间就采光问题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人的角度看,是对采光拥有的权利,从义务人的角度看,是法律对其建造、使用有关不动产时给予的限制,即其不动产的设置不得妨碍他人采光权的实现。采光权纠纷主要产生于新建建筑遮挡了原建筑的采光,缩短了其原有的采光时间。

目前我国法律对相邻关系中采光权的规定都比较笼统,对侵犯采光权及赔偿损失并无具体的认定标准,导致各地裁判尺度不一。《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一、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采光权受到侵犯,新建建筑权利人需要承担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新建建筑遮挡了原建筑的采光,缩短了原建筑享受阳光的时间,但只要原建筑的采光时间达到了有关规定认可的最低时间要求,或者新建筑和原建筑的间距符合有关规定,就不能认定采光权受到侵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新建建筑的遮挡缩短了原建筑的采光时间,原建筑权利人的采光权就受到了损害,新建建筑权利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新建建筑是合法建筑还是非法建筑,是不是符合建筑间距的要求,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并无影响。

说到建筑间距、采光时间的问题,《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1 规定了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明确了以大寒日或冬至日为标准日,住宅建筑日照时间不得低于1小时或2小时或3小时,具体见下图:

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侯区

Ⅳ气侯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 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另外,由于我国各地区地理位置的不同,接受日光照射的强度和时间也不同,部分地方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了建筑间距和日照时间标准。如《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规定于1988年8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8月30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后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1993]3号),其中第2条规定“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如《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2007年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令64号),其中第23条规定“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第24条规定“除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2小时,且新建建筑对其日照不构成影响的情况外,新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宅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达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二、在采光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新建建筑权利人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但在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中,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都是赔偿损失或经济补偿,因为停止侵害(即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即拆除已建建筑),除了考虑采光权受损的情况外,更多地要考虑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权利的平衡等因素。

三、在采光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赔偿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

有的地方性规定明确了赔偿、补偿标准,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1993]3号)第5条规定“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2007年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令64号)第29条规定“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下表规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单位:元/m2

遮挡时间
补偿标准

区域级别

 

小于30分钟

 

31-60分钟

 

61-90分钟

 

91-120分钟

一级

500

560

630

700

二级

430

490

550

610

三级

400

450

500

560

四级

350

400

440

500

五级

300

340

380

420

六级

260

300

330

370

而对于无明确规定的地方,司法实践中大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按房屋总建筑面积计算赔偿的,有按房屋被遮挡阳光部分的面积计算赔偿的,有的按电灯电费来确定赔偿数额,有的以原房屋的置换价值减去遮光后的房屋置换价值,来作为赔偿数额。

最后,希望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采光权问题进一步完善,以妥善处理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景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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