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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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E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代理意见

来源:吴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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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E酒业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代理意见
 

尊敬的仲裁员:
    就代某某、罗某某、全某某、杜某某、郑某某、刘某某、邓某某、邱某某、彭某某、杨某某、范某某、邱某某、周某某、魏某某、吴某某诉E酒厂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年假工资、失业保险金工资一案,我所受重庆E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就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申请人彭某某,1953年出生,已年满61周岁,其与E酒业有限公司已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不是适格的仲裁申请人,特请求仲裁庭驳回其仲裁申请。
    2、根据申请人杨某某与E酒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4日,这与该人的仲裁事实不相符,该仲裁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且该人于2014年2月28日主动离职,故经济补偿金及失业保险金不应当支付。根据杨某某离职申请表中离职事由可知,作为未提前30天书面离职的权利让渡,申请人主动放弃任何经济补偿,故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其申请事项。
    3、针对申请人代某某的仲裁请求,发表以下质证意见:(1)、由于申请人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被申请人未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条件。(2)、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酿酒行业的特殊性,凡应聘到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书面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内容可知,公司每月的窖期假作为车间工人补休双休日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休日不能休息,事后安排补休的,不应当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三十八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申请人提出双休日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3)、代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续签劳动合同,于2014年11月4日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的2013年11月4日之前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申请人所谓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及年假工资均已过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
    4、针对申请人罗某某的仲裁请求,发表以下质证意见:(1)、根据申请人罗某某与E酒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9日,这与该人的仲裁事实不相符,该仲裁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2)由于申请人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被申请人未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不应当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1日的双倍工资。(4)、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酿酒行业的特殊性,凡应聘到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书面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内容可知,公司每月的窖期假作为车间工人补休双休日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休日不能休息,事后安排补休的,不应当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且申请人提出双休日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又无双方特别约定,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申请人于2014年11月4日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的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申请人所谓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及年假工资均已过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
      5、针对申请人全某某的仲裁请求,发表以下答辩意见:(1)由于申请人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被申请人未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条件。(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不应当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1日的双倍工资。(3)、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酿酒行业的特殊性,凡应聘到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书面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内容可知,公司每月的窖期假作为车间工人补休双休日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休日不能休息,事后安排补休的,不应当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且申请人提出双休日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又无双方特别约定,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申请人于2014年11月4日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的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申请人所谓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及年假工资均已过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
    6、针对申请人杜某某的仲裁请求,发表以下答辩意见:(1)由于申请人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被申请人未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条件。(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不应当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1日的双倍工资。(3)、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酿酒行业的特殊性,凡应聘到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书面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内容可知,公司每月的窖期假作为车间工人补休双休日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休日不能休息,事后安排补休的,不应当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且申请人提出双休日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又无双方特别约定,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申请人于2014年11月4日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的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申请人所谓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及年假工资均已过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
    7、针对申请人郑某某的仲裁请求,发表以下答辩意见:(1)申请人于2013年9月负伤,期间一直未在公司工作,而仲裁申请的事实部分却显示上班至2014年1月11日,与事实不符,其仲裁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2)、由于申请人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被申请人未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条件。(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不应当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1日的双倍工资。(4)、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酿酒行业的特殊性,凡应聘到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书面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内容可知,公司每月的窖期假作为车间工人补休双休日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休日不能休息,事后安排补休的,不应当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且申请人提出双休日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又无双方特别约定,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申请人于2014年11月4日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的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申请人所谓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及年假工资均已过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
    8、针对申请人刘某某的仲裁请求,发表以下答辩意见:(1)由于申请人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被申请人未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条件。(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不应当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1日的双倍工资。(3)、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酿酒行业的特殊性,凡应聘到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书面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内容可知,公司每月的窖期假作为车间工人补休双休日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休日不能休息,事后安排补休的,不应当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且申请人提出双休日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又无双方特别约定,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申请人于2014年11月4日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的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申请人所谓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及年假工资均已过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
    9、针对申请人邓某某的仲裁请求,发表以下答辩意见:(1)由于申请人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被申请人未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条件。(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不应当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1日的双倍工资。(3)、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酿酒行业的特殊性,凡应聘到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书面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内容可知,公司每月的窖期假作为车间工人补休双休日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休日不能休息,事后安排补休的,不应当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且申请人提出双休日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又无双方特别约定,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申请人于2014年11月4日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的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申请人所谓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及年假工资均已过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
    10、针对申请人邱某某的仲裁请求,发表以下答辩意见:(1)由于申请人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被申请人未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不应当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1日的双倍工资。(3)、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酿酒行业的特殊性,凡应聘到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书面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内容可知,公司每月的窖期假作为车间工人补休双休日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休日不能休息,事后安排补休的,不应当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且申请人提出双休日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又无双方特别约定,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申请人于2014年11月4日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的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申请人所谓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
    11、针对申请人范某某的仲裁请求,发表以下答辩意见:(1)由于申请人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被申请人未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条件。(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不应当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1日的双倍工资。(3)、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酿酒行业的特殊性,凡应聘到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书面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内容可知,公司每月的窖期假作为车间工人补休双休日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休日不能休息,事后安排补休的,不应当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且申请人提出双休日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又无双方特别约定,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申请人于2014年11月4日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的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申请人所谓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及年假工资均已过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
    12、针对申请人邱某某的仲裁请求,发表以下答辩意见:(1)由于申请人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被申请人未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条件。(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不应当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1日的双倍工资。(3)、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酿酒行业的特殊性,凡应聘到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书面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内容可知,公司每月的窖期假作为车间工人补休双休日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休日不能休息,事后安排补休的,不应当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且申请人提出双休日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又无双方特别约定,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申请人于2014年11月4日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的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申请人所谓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及年假工资均已过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
    13、针对申请人周某某的仲裁请求,发表以下答辩意见:(1)由于申请人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被申请人未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条件。(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不应当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1日的双倍工资。(3)、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酿酒行业的特殊性,凡应聘到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书面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内容可知,公司每月的窖期假作为车间工人补休双休日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休日不能休息,事后安排补休的,不应当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且申请人提出双休日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又无双方特别约定,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申请人于2014年11月4日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的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申请人所谓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及年假工资均已过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
    14、针对申请人魏某某的仲裁请求,发表以下答辩意见:(1)由于申请人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被申请人未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条件。(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不应当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1日的双倍工资。(3)、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酿酒行业的特殊性,凡应聘到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书面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内容可知,公司每月的窖期假作为车间工人补休双休日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休日不能休息,事后安排补休的,不应当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且申请人提出双休日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又无双方特别约定,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申请人于2014年11月4日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的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申请人所谓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及年假工资均已过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
    15、针对申请人吴某某的仲裁请求,发表以下答辩意见:(1)由于申请人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被申请人未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条件。(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不应当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1日的双倍工资。(3)、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酿酒行业的特殊性,凡应聘到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书面承诺书,根据该承诺书内容可知,公司每月的窖期假作为车间工人补休双休日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休日不能休息,事后安排补休的,不应当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且申请人提出双休日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又无双方特别约定,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申请人于2014年11月4日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的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申请人所谓的双休日双倍工资及年假工资均已过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委当庭驳回。
    仲裁员,重庆E酒业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诚信立企,守法经营,解决本地就业300余人次,为潼南县的经济发展和地区繁荣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而申请人郑某某、杜某某等十四人,先于2014年2月20日申请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用,又于2014年11月4日,利用E酒业人事变动和部分管理资料缺失的漏洞,滥用诉权,在事实不清、于法无据的情形下,申请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以致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受到干扰,人员招聘成本和维权成本增加,在当前低迷的经济环境中,这无疑成为了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以上答辩意见,请仲裁员予以审查并支持。






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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