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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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申请重新鉴定来解开案件症结

来源:刘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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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办理的一起因政府不法征地,打压当事人而产生的“故意伤害”案。受害人迫于“伤情”重新鉴定的压力,从而与我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成功辩护。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事项:请求对陈某其的伤情、伤残进行重新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某其2015121日中午2时许在某某镇发生的互相斗殴一事,现由某某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承办,目前定性为故意伤害。陈某其后于2015316日自行委托某某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自身伤情及伤残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于当日受理并对陈某其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文书号是某某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304号),伤残等级为拾级(文书号是某某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305号)。

现申请人对上述两份鉴定意见均不服,理由如下:

1、两份鉴定的委托人均是陈某其本人,而不是办案单位,这样既不合法,又不客观,易产生其他人为因素干扰。

2、两份鉴定的委托、受理及出具时间均是2015316日,可见意见出具之仓促、草率,根本未进行病理和病症的检查、检验。既不负责,又不合乎鉴定规则。

3、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1.3 条之规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该标准4.2.2 条之规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因此,陈某其的伤情鉴定时机不对,未满90天,鉴定机构亦未按上述标准进行相关检查,违反鉴定原则进行鉴定。概言之,陈某其的伤情鉴定结论不合法。

4、结合陈某其的病历资料可见:陈某其是被他人用拳头打伤左眼眶,外表现已无明显损伤痕;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的CT诊断意见是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爆裂性);某某县中医院影像诊断意见是左侧眼眶壁骨折并眼内直肌损伤,左侧筛窦及左侧上颌窦改变;左眼睑青紫肿胀,左眼眶压痛,结膜水肿,片状淤血,角膜雾状混浊,前房中深,房水清,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可,眼底见视乳头水肿,未见明显出血。前述陈某其的病症表现根本达不到医学上眼眶爆裂性骨折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明显是人为因素为其夸大了损伤程度。另某某县中医院与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相比,技术要差,也不是眼科专业医院。陈某其在人民医院住院一周转而出院前往中医院治疗,有违常理和医学治疗规则。

5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 f条之规定: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另结合陈某其病历记载: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的CT诊断意见是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爆裂性),陈某其的伤情根本不能被鉴定为轻伤或轻伤二级。按照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病等级分级》5.10.2十级条款系列规定,陈某其的伤残亦构不成拾级伤残等级。

综上所述,陈某其目前的两份鉴定结论均为非法的、错误的、不符合事实的鉴定。故,申请人特此依法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批准。在此一并请求办案单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那种提供假鉴定报告,意图通过公安机关来达到“借刀杀人”目的并致公安机关办理冤假错案的人应严惩不贷!

此致

某某县公安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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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阳
  • 执业律所: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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