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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律师如何在责任划分之前起到作用

来源:刘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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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律师如何在责任划分之前,起到替当事人维权的作用?答案是提交相关的法律意见书。而且需要有针对性的提交意见,以便交警正确判定事故责任。下面付文,以供大家参阅。

 

法律意见书

 

某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接受雷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刑事诉讼程序以及民事赔偿的律师。现通过了解到的案情,以及查阅贵大队给予雷某某的书面材料,提出以下简单意见,以供贵大队办案参考,以期能够获得一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

一、死者彭某某存在如下交通违法情形。

彭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路面标志标线行驶,而且严重超速。案发当时,其在极短的时间以及距离之内,骤然刹车,存在车辆侧翻的情形,进而碰撞到雷某某驾驶的湘L货车,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此外,彭某某存在无证驾驶以及套用车牌的嫌疑,也未佩戴任何安全护具驾驶摩托车。

二、死者彭某某死因鉴定存在不明情形。

彭某某死因鉴定结论为系道路交通事故挤压胸腹部,导致肋骨多发性骨折,内脏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当场死亡。但是没有看到尸检记录单,而且尸检外部大多是皮肤挫伤,右侧胸廓塌陷原因未见明确说明。

三、对湘LA3097货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持保留意见,详述如下:

1、该车于201647日进行过车检,是合格。

2、案发日期是2016429日,重新车检日期是201662日。也即至重新车检之日,车辆已经停放34天之久。近段时间,我市大部分为雨水天气,降水很多。重新车检是否考虑过该点因素?我方认为长期降水会对长期停放的车辆制动系统造成很大影响。所以,我们认为不能单纯以重新检验的报告结论衡量案发当时的车辆状况。

3、另外,重新检验的结论也仅指车辆单边制动系统存在问题,而不是制动不能。加之案发时,湘L车速很低,案发碰撞地点位于十字路口,碰撞点是湘L车辆中间偏车头部位。故,湘L哪怕存在制动系统问题,对于本案来讲,也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两者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4、该份报告明确指出,相关检验结论,并未建立在车辆路试制动性能的基础之上。

四、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天罡)【2016】汽鉴字第130号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

1天罡130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目的是对车辆碰前行驶速度进行司法鉴定,但是而后出现重新鉴定的情形,其结论转为车辆瞬时速度。似乎结论与鉴定目的不一致。重新鉴定的提出启动依据以及必要性当事人也是不清楚的。

2、重新鉴定中,涉案摩托车倒地滑动距离计算的依据不详,滑动距离的提出对于案件结论有无必要,影响度有多大?

3、涉案摩托车附着系数改为0.5的依据不详。如何体现出涉案摩托车碰前的瞬时速度为17kmh?在仅有的2965mm的刹车制动距离,在车速高达69.4 -74.6 kmh的情况下,如何刹至17kmh的论理不清。

4、计算公式都是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643-2006》表A.1.3,为何得出的结论既有碰前行驶速度,又有碰前瞬时速度?

综上所述,本律师提出以上意见与贵大队商榷,不慎不明之处,望予以见谅释明。

                    辩护人: 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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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阳
  • 执业律所: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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