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服并成功复核之申请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谢某林,男,汉族,系湘L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
被申请人: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某公交三认字(2015)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特向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请求撤销某公交三认字(2015)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责成该队依法据实作出正确的事故责任认定。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月9日17时20分许,申请人谢某林驾驶湘L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谢某树沿郴州大道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郴州市郴州大道苏仙区望仙镇麻田村前路段时,遇首某和无证驾驶套牌湘L号二轮摩托车同车道内由西往东逆向行驶。导致两车相撞,引发恶性事故。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后认定由申请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交通违法行为人首某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上述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存在人为因素的严重干扰,将本案事故责任划分完全颠倒。故申请人现依法对上述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提出复核申请,理由详述如下:
1、交通违法行为人首某和是没有取得任何驾驶资质的,其所驾车辆亦没有依法进行登记、检验和上牌,也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其年纪已有52周岁余。驾车行驶时,首某和是没有佩戴头盔等任何安全防护设备。最为关键和重要的违法行为是,首某和是逆向行驶,还是行驶在公交车专用车道内。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道交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经鉴定,首某和当时的驾驶时速为26.4km/h,已经是相当快的逆行速度。
2、相反,事故处理部门,将部分责任仅责难到申请人一方,而不顾事实的、迫于压力之下偏袒了首某和。
3、其实,依据国家授权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各地制定的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如长沙、北京等地,均将首某和这种逆向行驶行为定性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机动车与对向机动车发生事故,逆向行驶的一方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另一方有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长沙)。
4、经鉴定(湘天罡司鉴中心【2015】汽鉴字第005号),申请人驾驶车辆与首某和临近时,向左打方向偏移2度避让,并采取制动。事后,申请人又进行电话报警(120、110、122)。申请人已经是在事发时采取措施,事后又予以报警处理,完全尽到了法定义务。
5、然而,首某和在此次事故中的交通违法行为,完全是其日常驾驶恶习的真实写照。这种交通违法行为,对于案发地带周边村民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如对于这种严重影响郴州大道交通安全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为的进行偏袒、包庇,乃至纵容,势必给郴州大道的行车安全带来不可预测的恶果。相反,事故处理部门本应借此机会好好的教育当地村民,进而做到杜绝这一驾驶陋习,为构架郴州市依法、和谐、健康、有序的交通秩序而努力。
6、但恰恰相反的是,将本属于首某和的责任,完全颠倒的责难到同样属于受害人的申请人身上。如不是申请人碰巧路过案发地段,是其他人驾车经过,亦或者是公交车经过,同样是会发生完全一样的事故后果。那么,又该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事故认定既不是基于案件事实,又未正确考量当事人双方的交通参与行为,更未依法认定和考虑执法效果,而是存在明显的人为干扰因素。完全是一种错误的执法行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特依法申请复核,请求复核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上述事故认定。
此致
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