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少远律师

柴少远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

退还彩礼的条件

来源:柴少远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5
人浏览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内容由柴少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柴少远律师咨询。
柴少远律师
柴少远律师
帮助过 3686人好评:2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金穗大厦B座21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柴少远
  • 执业律所: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98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金穗大厦B座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