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少远律师

柴少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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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

夫妻间的抚养义务

来源:柴少远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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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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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金穗大厦B座21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柴少远
  • 执业律所: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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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金穗大厦B座2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