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律师

王雨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监外执行的常见问题

来源:王雨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7
人浏览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行为人,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让其在监所外接受社区矫正,代替在监所内关押的执行办法。

      现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共五家机关于2014年10月24日共同发文执行,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一般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适用条件为: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同时要求暂予监外执行无社会危险性。

      2.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批准?

     有权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部门共有三家,即人民法院,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包括县级以上法院都有资格。罪犯在不同阶段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机关不同,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及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事判决生效时间,在一审时间判决作出后十日(刑事裁定是五日)内不上诉的,判决文书生效。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这不仅是指监狱,还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原则上是分级备案,原系县处级的报省级相应机关备案,原系厅局级以上的报国家相应机关备案。


        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吗?

        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但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情形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4.自伤自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吗?

      暂予监外执行存在限制性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两种情况有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等情况,不得暂予监外执行(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并不受限)。

      5.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就没有限制了?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6.暂予监外执行期结束,是否就可以自由?

      如果暂予监外执行期能够覆盖刑期的,则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就刑满释放。但是,如果暂予监外执行期结束后,仍有刑期未结束,则依然需要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交看守所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执行。


以上内容由王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雨律师咨询。
王雨律师
王雨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494人好评: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1999号宏达公寓底商一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雨
  • 执业律所: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45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1999号宏达公寓底商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