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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如何开庭审理??

来源:王雨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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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刑事犯罪来讲,许多情况下也许会牵涉到二审问题,一般二审也是要开开庭审理的。

  刑事案二审开庭审理的标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要求,第二审法院针对以下案子,理应构成仲裁庭,开庭审判:

  (一)被告、自诉人以及法定监护人对第一审评定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提出质疑,很有可能危害判罪定刑的起诉案子;

  (二)被告被判处死刑的起诉案子;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别的理应开庭审判的案子。

  第二审法院决策不公开审理的,理应审讯被告,征求别的被告方、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的建议。

  第二审法院开庭审判起诉、抗诉案子,可以到案件案发地或是原审法院所在城市开展。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第三百一十七条以下案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要求,理应开庭审判:

  (一)被告、自诉人以及法定监护人对第一审评定的客观事实、直接证据提出质疑,很有可能危害判罪定刑的起诉案子;

  (二)被告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起诉案子;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理应开庭审判的别的案子。

  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沒有起诉,同案的别的被告起诉的案子,第二审法院理应开庭审判。

  被告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起诉案子,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情况,有前提的,也理应开庭审判。(可以了解为有标准的可以开庭审理,沒有标准的就可以不开庭审理)。

  依据以上要求,提议被告方或是辩护律师在起诉时尽可能从一审的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层面有质疑,危害判罪定罪量刑开展论述,争得二审能开庭审判,那样给二审改判多一些机遇。

  刑事案二次开庭审理很有可能代表着,在第一次开庭审判后,筹办大法官觉得第一次开庭审理沒有能彻底查明案子状况、或觉得有一些直接证据和客观事实必须进一步核查调研的、或发生了新的直接证据必须彼此举证等状况。


审理二审刑事案件的方式:
1、二审法院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对于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流程

  1、开庭。

  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2、法庭调查。

  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3、法庭辩论。

  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辩论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评议、判决和宣判。

  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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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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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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