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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判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

来源:苗廷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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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判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

-----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破裂?

 

参考最高法院1989年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11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与《婚姻法》(修正案)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即: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六民初字第号

  原告包某某。
  被告沈某某。
  原告包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廷、被告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某某诉称,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趋于破裂。2013325日,被告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服刑至今,夫妻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自行解决居住。
  被告沈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出狱后自行解决居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2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2013年,被告沈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对离婚、离婚后的居住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被告现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较长,原、被告现对离婚、居住达成一致意见,与法不悖,依法予以准许。双方无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包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被告各自自行解决居住。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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