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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孩子的年龄差距较大,抚养费怎么判决?

来源:苗廷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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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方当事人为女方。双方告经人介绍相识,于恋爱一段时间后领取结婚证,婚后育有两子。大儿子比小儿子年长12岁。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好,特别是近几年来被告不断打骂、侮辱我方当事人等。我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做工作后撤诉。一年后,我方当事人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作出判决不准离婚。事隔半年后,我方当事人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再次诉请离婚,并要求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双方各抚养一个儿子。

      男方辩称,双方是经人介绍,感情一直较好,被告没有打骂过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双方未能和好,且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已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就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以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状态为宜,小儿子继续由原告抚养,大儿子继续由被告抚养,因小儿子比大儿子小12岁,被告应对小儿子这12年的差距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参照男方的工资水平每年6万元,男女应额外支付小儿子抚养费60000*30%*12=21.6万元。

据报道,由本站律师代理的该案件,是南京地区为数极少的、因二子女年龄差距而得到额外抚养费的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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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苗廷
  • 执业律所: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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