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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控制

来源:刘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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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控制

作者: 刘毅律师  江西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允许转载,需注明原文作者)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民间经济也得到了迅速发展,民间之间的借款也越来越普遍,据媒体报道的民间借贷数额也屡创新高,随着而来的民间借贷纠纷也越来越多。现阶段,我国规范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有《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同时结合法律实践中接触到的一些案例,笔者归纳出以下法律注意点以期能够一定程度上控制民间借贷法律风险,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一、借款时应写书面借条

书面借条是证明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是对出借人最为有利的书面证据。如果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借款事务,一旦发生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的情况,出借人则处于十分被动的地步,需要找到其他确定记录或者有证明力的证人来证明双方之间发生的借款事实,因此极大的增加了出借人的举证难度,非常不利于保障出借人的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发生借款行为时,出借人一定要记得写明借条,以便证明双方的借款事实。

二、出借人应了解借款人借款的用途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收到法律的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非法的借贷,我国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是不保护双方的借贷关系的,同时有关机关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如果涉嫌犯罪的,有关机关还应依法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

因此,出借人在出借借款的时候应了解清楚借款人借款的用途,以免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以避免不必要的后期纠纷和刑事犯罪涉嫌。

 三、出借人最好应写“借条”,而非“欠条”

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别、区别。借条类似于双方的借款合同,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条较为清晰明确的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收则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够证明双方发生债务的原因和借款的用途,为以后的诉讼增加了原告的举证难度,不利于出借人后期的诉讼。

因此借款时最好写“借条”,不要写成“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四、双方约定的利息利率应写入借条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民间借款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利息的,实际上,在民间借贷中,较多的出借人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则俗称为高利贷。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下,其实,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高利贷并不是我国打击的违法行为,只是高利贷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如果走上法律程序,我国只支持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的利息,对于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则是不予以支持的。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这一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利息最好应写入借条中,保护出借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在借条中没有写明利息,则被视为无息借款,借款人的利息支付请求将不被支持。

    五、借条中应写明还款日期  

    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写借条时,只写明了借款数额、利息和出借时间,却没有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借款时最好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万一发生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情况,出借人可以在明确的借款到期日后2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可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因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要借款而中断诉讼时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丧失胜诉权。

    六、借条中要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在现实中,有部分出借人在出借借款时用双方的日常称谓来签名,如 “王大伯”、“李阿姨”等,如果发生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情况,出借人会因为起诉对象不明确而法院不予受理。最终将会严重的影响后期的追偿,不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借条中,应该根据双方身份证信息来写明双方的有效证件上的姓名。

    七、借条中应表述清楚,避免发生文字歧义 

    “还”字具有两种发音,一个是“hai,一个是”huang,不同的发音表示的意识也不一样。如果在借款人已经还款一部分,双方在借条中另外注明“还欠款×元”则具有两种意思了,一种是还了钱以后借款人还欠出借人×元,另外一种意思则是借款人已经还给了出借了×元。通过这个举例,我们就容易发现,不同的文字可能会发生不同的理解,届时在起诉中就会产生较大的歧义。因此,双方应该注意借条中的文字表达,尽量做大语意唯一、确定,不产生分歧。

八、借款方式最好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出具“收条”

出借人在交付给借款人借款的时候,最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如果非得用现金的方式交付借款时,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在法院的处理做法中,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但是对于大额借款,例如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因此,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在以后诉讼中的法律风险,交付借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非得需要现金交付的情况下,需要对方出具收条,以证明借款人收到该笔借款。

九、借条借款人应签字并加摁手印

《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摁手印与签字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法律和理论上来说,签字摁手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在实践中,对于签字的司法鉴定是较为复杂同时具有一定的误差比的,签字非常容易被模仿而指纹具有唯一性,不存在“误差”,做指纹鉴定比较简单,同时具有确定性的。

因此,在借条等民间借贷凭证上最好由借款人及保证人既签字又按手印,这是最能够保护出借人利益的做法。

十、借条中应写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应写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在借条中写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有利于在发生借款纠纷时,法院确定相关当事人。如果在借条中,没有写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而出借人对借款人也并不熟悉的情况下,就增加了确定借款人的难度。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会因无法确定被起诉人,而不予以立案,将会严重损害出借人的利益。

因此,出借人在双方写借条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身份证等身份凭证写明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等信息。

民间借贷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会越来越多的得到我国立法部门的重视,相信在将来,一定会有更加完善的具体法律解释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随着民间借贷的快速、有序发展,必将更加有力的推动我国综合国力的发展。 

作者: 刘毅律师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允许转载,需注明原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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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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