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伟斌律师

蔡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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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房屋租赁合同中附属设施及其产生费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来源:蔡伟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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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附属设施及其产生费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关键词:附属设施 使用性能 物业、水、电、电话、宽带等费 约定

房屋的租赁不仅涉及到主体房屋的交付、使用及归还,也涉及到房屋中相应附属设施的交付、使用及归还,因此可以说相应的附属设施也是房屋租赁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作为出租人来说,往往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会收取承租人一定数额的押金来担保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能够完整的归还房屋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当然如果没有损害,押金是必须退还给承租人的。作为承租人来说,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房屋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是否存在缺陷,若存在缺陷一定要在租赁合同中备注上,因为出租人有保证租赁物能够正常使用的义务,一旦没有在租赁合同中予以特别标注租赁物的使用性能,那也就意味着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租赁物是能够满足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租赁期限内一旦发生不能够正常使用或者租赁期满后交付租赁物时发现不能正常使用时,承租人负有赔偿的责任,因为一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对承租人是很不利的。当然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对于出租人来说也是非常不利的,一旦因为附属设施的使用造成承租人人身损害的话,而出租人又不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告知承租人附属设施有问题不能使用或者不能够证明承租人使用不当的话,往往出租人要承担承租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对此,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对租赁物详细列明做个清单,并对租赁物的使用性能作出备注,以防范租赁过程中的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也必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比如物业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燃气费、电话费、宽带费、取暖费等等,这些费用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到底由谁来支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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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蔡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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