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继云律师

顾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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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打印遗嘱、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

来源:顾继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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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日拿到一个继承纠纷的案子,当事人拿来一份遗嘱,遗嘱内容大致为“夫妻一方过世后,名下所有财产由另一方用于养老,待双方均过世后,双方名下全部财产由儿子继承。”这份遗嘱是打印遗嘱,上面有立遗嘱人即夫妻二人的签名。那么,这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小编觉得这份遗嘱甚有意思,因此今天我们就来说说遗嘱那些事儿。

 

一、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的内容由打印机打印而成的遗嘱。一般情况下打印一直表现为主要内容由打印机打印而成,签名的部分为遗嘱人的亲笔签名。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电脑打印已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主要书写方式。书写方式的变化也影响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在生活中以电脑打印的方式立下遗嘱的情形普遍存在。无论是用电脑打印立下遗嘱,还是用笔墨手书立下遗嘱,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与时俱进地予以确认,不能因为书写方式的不同而轻易地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

(一)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

部分打印遗嘱可视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 17 条第2 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被认定为自书遗嘱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打印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自制作的。该情况认定的关键点在于,应当证明该打印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字、打印出来的,并由被继承人亲笔签名、注明日期。有些立遗嘱人本身具有操作电脑的能力,且在制作遗嘱时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都能保证其独立完成打印遗嘱的制作,则如果能证明打印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自操作计算机等设备录入并打印的,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

 

2.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但出于美观、便于保存或字迹清晰等目的,请他人按照亲笔书写的遗嘱内容打印出来,立遗嘱人在打印件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因该打印遗嘱与亲笔书写的遗嘱实为一体,应当认定为自书遗嘱。

(二)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

部分打印遗嘱可视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有时被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我国继承法第 17 条第 3 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日常生活中,相对于立遗嘱人自行录入、打印的遗嘱来说,更多的情况是,立遗嘱人因不会操作电脑或不会书写,因而请他人代为操作打印遗嘱。我国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内容、形式等均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无效。因此,在订立此类型代书遗嘱时,应当严格遵循代书遗嘱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具体来说:

1.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均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

2.订立代书遗嘱时,见证人最好选择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关的人,比如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

3.见证人必须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确保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二、共同遗嘱

从立遗嘱人的角度来说,我国一直以来深受传统家庭观念影响,夫妻之间有很深的情感维系,其财产往往混在一起,特别是夫妻之间倾向于共同处分其财产,在其看来,夫妻合立遗嘱是理所当然的。从继承人的角度来说,父母一方去世,出于对健在的父母一方的利益保护和尊重,子女一般不会有分割遗产的意识。只有等到父母双方都去世后,子女才会考虑分割其共同遗产。因此,即使我国《继承法》并未明文规定共同遗嘱的类型,但该遗嘱类型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例如案例中的这份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设立的,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及其他事务的遗嘱。实践中,共同遗嘱主要存在四种类型:

一是相互指定型遗嘱,即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的遗嘱,最为典型的即为夫妻二人在遗嘱中约定,任何一方先去世的,另一方为其遗产的单独继承人。

二是共同指定型遗嘱,共同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的遗嘱,针对的多为遗嘱人的共同财产,例如在共同遗嘱中指定儿子为双方的唯一继承人。

三是混合型遗嘱,即上述两种形式的综合,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同时约定双方均去世后遗产由第三人继承。此种形式在德国被称为“柏林式遗嘱”,也是我国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共同遗嘱类型。

四是关联型遗嘱,即形式上虽然各自独立,但实质上互为条件的遗嘱,若任何一方变更或撤销其遗嘱,则另一方的遗嘱自然失效。

共同遗嘱订立的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对共同遗嘱未明确予以禁止。我国2000年出台的部门规章《遗嘱公证细则》则首次提到了共同遗嘱,其第15条规定,公证处应对若干个遗嘱人申请办理同一份遗嘱公证的进行引导,使遗嘱人订立单独遗嘱。若遗嘱人坚持对共同遗嘱进行公证,要在遗嘱内容中明确约定共同遗嘱生效及其变更、撤销的条件。但是,我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使用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首先,共同遗嘱的效力。因为共同遗嘱的特殊性质,导致现实操作中不可能由两人共同书写完成,一般是由一名立遗嘱人书写,由两位立遗嘱人签字确认。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两位遗嘱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由一位遗嘱人书写主文,两位遗嘱人分别签字,对书写主文同时签字的遗嘱人而言认定为自书遗嘱,对未参与书写主文仅落款签名的遗嘱人而言则认定为代书遗嘱。但是因为我国法律对代书遗嘱有严格的规定,对见证人有要求,故采取该观点将会导致共同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更多的判例是将共同遗嘱认定为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可认定为合法有效。

 

其次,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在共同遗嘱中,立遗嘱人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可以对共同遗嘱进行变更和撤销?一般认为,夫妻双方设立的共同遗嘱,生存一方仅可以撤销或变更限于涉及自己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而无权撤销或变更涉及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的遗嘱部分。


律师建议:遗嘱订立过程中存在较多法律风险,因此,建议大家在订立遗嘱之前做好法律咨询,最好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订立遗嘱,确保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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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顾继云
  • 执业律所: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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