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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超过协议标的额20%的部分视为预付款

来源:阿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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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李某与刘某订立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刘某将名下的一辆轿车以58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刘某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周内办结车辆过户手续。李某按约定向刘某支付了20000元定金,余下款项待办结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过后,刘某因种种原因并未按时办理过户,李某认为刘某违约,便要求刘某双倍返还定金。买卖双方协商不成,遂起诉到法院。

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认为:

一、本案中刘某是否该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由于刘某未按时履约,应向李某双倍返还定金,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刘某应双倍返还的定金为23200元。《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定金超出了协议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超出的部分应视为购车预付款。因此,刘某因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23200元和预付购车款8400元,共计返还31600元。

实践中,如果定金的金额过高,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那么在合同履行中一方出现违约,违约方并不需要将所有的定金都双倍返还,而是仅仅需要将合同标的额20%这一部分金额双倍返还,其余的金额予以退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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