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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筑工程

租赁合同到期,铺位却难收回

来源:阿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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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这个月已经到期了,但我租出去的铺位却收不回来。”刘女士称,2005年,她与三亚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合同,将位于三亚明珠广场一楼的两个铺位租给明珠公司,再由明珠公司负责对外出租,她每年收取一定的租金。如今合同已经到期,但明珠公司却迟迟未交还铺位,反而继续出租给一家化妆品公司经营。据了解,与刘女士有着相同遭遇的还有43名业主。连月来,这些业主成立了业主委员会集体维权。对此,明珠公司回应称,该公司已经在积极与业主协商,但需要一定的时间。

2004年,她向明珠公司购买了这两个铺位,次年与明珠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合同,将两个铺位租给明珠公司,再由明珠公司负责对外出租,她每年收取铺位价10%的租金(含税4.6万元)。

“今年4月份,眼看合同马上到期,我跟明珠公司进行沟通,协商续租事宜。”刘女士说,由于明珠公司给出的租金不合理,她希望收回铺位自主经营,但双方未达成一致,她的铺位至今未能收回,目前一家化妆品公司仍在其铺位上经营。

刘女士出示了其与明珠公司2005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中注明的租赁时间为10年,截止日期为2015928日。合同中有一条规定:甲方(刘女士)10年租赁期满后,在服从乙方(明珠公司)统一管理、符合乙方统一业态规划、统一平面布局的情况下,可自行经营自有产权铺面。

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认为:

《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该条实质上规定的是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时的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只要租赁物存在,承租人就应返还租赁物;只有在租赁物已不存在时,承租人才不负返还义务。

承租人不及时返还租赁物的,应当负违约责任。出租人既可基于租赁关系要求承租人返还,也可基于所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承租人不仅应当交付逾期返还租赁物的租金、偿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而且还应承担租赁物于逾期返还期间意外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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