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致刚律师

阿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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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筑工程

实际享受服务,未签合同也要交物业费

来源:阿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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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李先生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3居室楼房。2014年夏季的一天,他回家后发现室内被盗,遂马上报了警。经清点,确认丢失一部手机和一台数码相机,损失共计达3000多元。

不久,小区物业公司来收物业费,李先生说:“你们不让我们业主装护栏,而小区管理又不到位,保安措施不规范,这才造成我家被盗,你们有责任,所以应免除我家一年的物业费。”对方不同意,李先生就坚持不交费,双方不欢而散。就这样,截至2015年底,李先生一直未再支付过物业费,物业公司便将他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欠缴的物业费3000元。

法院庭审时,物业公司表示李先生在该小区居住10年了,之前一直按时交纳物业费,对收费标准也没提出过异议,这表示他认可物业公司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双方已形成事实服务关系。对于其家中被盗,物业公司表示同情,但认为与物业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以此为由来拒交物业费。法院经过审理,近日判决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的物业费3000元。

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认为:

一、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23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本案中,李先生虽未与物业公司签订过服务协议,但他曾与开发商签订过物业管理合同,而开发商又委托物业公司来负责垃圾清运等物业方面的管理,且李先生自入住后一直在接受对方提供的服务,因此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

二、李先生应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李先生享受了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理应及时交纳物业费,他所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应对其家中失窃承担责任的说法,因没有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所以不能作为其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同时,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应通过正当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此可知,法院最终判决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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