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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筑工程

委托人单方要求停止履行居间合同,仍应酌情支付居间费

来源:阿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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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1日,售房人李先生与被告沈先生、原告天大置业分别作为甲方、乙方、丙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合同中三方约定:李先生将位于本区一套房屋出售沈先生。沈先生委托天大置业代办产权、房屋交付、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事宜。同日,沈先生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天大置业购房佣金20000元,过户当天支付。同年112日,沈先生提出不再履行合同。后天大置业向沈先生起诉,请求判令沈先生给付中介费20000元。

被告沈先生辩称,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只是意向性的协议,正式的购房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其不构成违约。欠条的内容是原告事先写好,并让其签名,其在欠条中注明过户后支付,即买卖成立才能支付中介费,现在买卖没有成立,也未过户,因此不应当支付中介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表示不再购买房屋,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根据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原告除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外,还需完成权属转移、房屋交付等其他服务事项,但因被告违约不再购房,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考虑涉案合同未实际履行,原告亦未提供代办产权证、土地证和房屋交付等服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居间费用5000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阿致刚律师认为:

一、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被告经原告居间介绍,与原告、售房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表示不再购买房屋,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根据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原告除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外,还需完成权属转移、房屋交付等其他服务事项,但因被告违约不再购房,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考虑涉案合同未实际履行,原告亦未提供代办产权证、土地证和房屋交付等服务,法院在充分考虑本事实的基础上,酌定被告向乙方支付部分居间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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