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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更换承包地遇拆迁一方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阿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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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拆迁、道路建设等步伐的加速,涉及土地的话题已非常敏感。最近,法院六汪法庭审结了一起土地互换十多年后因土地被占用,互换一方反悔欲收回土地的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互换协议有效驳回反悔方请求。

王某及李某均系青岛市某区某镇村民。2005年,双方协商后自愿互换各自承包的家庭承包土地(即30年不变的家庭承包地)并签订了互换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将地块进行兑换并永不反悔。王某用坐落于该村村西面积约为3亩的土地一块与李某坐落于该村北沟的面积约为3.6亩承包土地一块进行互换经营。互换土地后王某耕种李某的3.6亩土地,李某耕种王某的3亩土地,双方各自耕种管理至今。

2015年,王某耕种李某的3.6亩土地因修路被占用,李某认为该3.6亩土地的补偿款应为其所有,要求村委会向其发放该款项,村委会认为有争议拒绝发放。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土地互换行为有效,争议的土地款应归其所有。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认为:

王某、李某双方均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人为方便各自需要,经协商自愿对各自取得的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签订互换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王某要求确认互换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土地互换;再就是互换的土地必须都是三十年不变的家庭承包地,不能一方是家庭承包地,一方是机动地或别的性质的土地。据此,法院判决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互换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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