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致刚律师

阿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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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筑工程

商铺所在地段生意好房东房客争商铺

来源:阿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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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高投资眼光的牛某于2014年同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达10年的租赁合同,将位于开发区的某商铺租了下来。本想着租下商铺做生意,但由于当时该地段其他配套设施不够完善,于是牛某便与该置业公司协商,经同意后将该商铺先租给了别人,谋划着等到合适的机会再将商铺收回来。恰巧当时王某也看重该地段未来会很有潜力,牛某的商铺很适宜开店,于是双方一拍即合,随即签订了《租房合同》,并口头约定合同是一年一签。《租房合同》还约定:如王某继续承租,需提前一个月签协,并按合同付清房租。

不久后,随着周围配套设施的逐步完善,该地段的商铺生意越做越旺,牛某觉得应该把租出去的房屋要回来自己经营才好,便同王某商量合同到期后解除租赁的适宜。这下王某可不乐意了,生意刚刚好做起来就要被赶走,牛某分明是涮自己玩呢!王某坚持不肯搬离而且表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的租期,况且合同还约定如合同期满,牛某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王某享有优先权。牛某为此也伤透了脑筋,甚至和王某发生了争执。最终,双方因未达成一致意见,起诉至法院。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认为,牛某、王某签订的《租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牛某、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口头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一年一签,现牛某已提前告知王某不再续签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搬离房屋,王某拒绝搬离,存在违约。另查明王某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王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立即搬离涉诉房屋并支付实际占用商铺期间的租赁费用。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提醒: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约定各项条款,并在今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做到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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