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仍要缴纳物业费
某物业公司系为某小区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某小区被市政府物业办确定为二级住宅小区,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一业主程先生住在该小区,其房屋建筑面积为87.77平方米。2005年11月27日,某物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将某小区委托该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2009年6月15日及2010年6月14日该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其向业主收取的物业费按二级服务标准收费:按建筑面积0.35元/平方米/月,(2010年、2011年物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万分之三加收滞纳金。现程先生一直拖欠2010年、2011年物业费,经多次索要均未果,故原告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程先生给付2010年、2011年物业费、逾期付款滞纳金796.80元。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因为有住户安装太阳能,但原告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其服务不到位导致房子里有味道而且漏水,故拒绝缴纳物业费。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认为:
原告作为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原告向被告主张2010年、2011年度的物业费及滞纳金,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虽然被告辩称房屋漏水是因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造成,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房屋漏水是因原告物业公司未尽管理服务义务所致,且原告即使有些管理未到位的地方,但未根本性的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被告因此拒付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是不恰当的。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不满时,应通过正常途径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业主不应以拒交物业费为对抗手段。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行为可以分为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如果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根本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未履行主要义务,业主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要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但不可以解除合同或者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加以解决,法律也规定了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