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致刚律师

阿致刚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筑工程

合同解除权应及时行使

来源:阿致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8
人浏览


2012年11,王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94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196平方米的大房子,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于2013430日前交付房屋。该处房屋位于马山地区,周围环境较好,而且离自己公司又近,王先生签订合同后满心欢喜,开始畅想与家人一起在大房子里生活的美好场景。

出乎意料,开发商因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向王先生交付房屋。想到本该到手的大房子却没有拿到,王先生心里不免有些失落。虽然合同约定开发商交房逾期超过60日的,自己有权解除合同,不过王先生没有急着去谈解除合同的事情,心想反正开发商违约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晚交房一天,自己还可以多拿到一天的违约金。

2013年73,开发商通知王先生收房,此时正好遇上公司搬迁新址,新地址离这处房子较远,王先生就有些动摇了,没去收房。后与开发商协商退房无果,20148,王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开发商退还其购房款94万余元和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28万余元。

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王先生本来拥有的合同解除权因超期已消灭,据此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王先生的解除权发生之日为2013630,在对方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应当在2014630日前行使解除权,但是其于20148月才诉至法院,已超过规定的1年时间,解除权已消灭。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提示:

首先,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约时,应认真逐条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条件、交房时间、交房面积、产权办理、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就补充性条款与开发商进行充分沟通。此外,如果因购房出现纠纷,在与开发商沟通协调过程中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记载双方沟通的具体情况、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并保存好沟通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

其次,合同解除权有期限维权应及时。如果通过起诉解决纠纷,当事人要弄清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等法律概念,在法定的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如果有条件亦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妥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阿致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阿致刚律师咨询。
阿致刚律师
阿致刚律师
帮助过 4211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2909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阿致刚
  • 执业律所: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41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29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