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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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后,公安机关不给我立案怎么办?

来源:朱明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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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听到一种声音,说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根本没有得到回复,或是回复时也是敷衍的态度,感觉自己很委屈很愤怒,因为没有地方说理去了。出现这种情况时,怎么办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说明除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外,还可以向检察院或法院报案或举报。

  公安机关不立案,你可以向检察院直接报案,或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并要求他们说明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院的职能之一就是法律监督,对于别人的投诉会比较重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对于自诉案件,你还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受理后,即使证据不足,也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虽然是绕了一圈,但能达到最终目的就是好的。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认为案件不严重,已经做出不予追究决定书的时候才能向法院起诉。要是他们都不作为,就考虑向他们的上级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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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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