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朱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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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哪些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

来源:朱明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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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一定的事由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情况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那么,究竟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呢?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进行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在规定的30天内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回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例如给付抚育费的诉讼;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例如离婚诉讼中一方企图转移财产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就不在此限。

  按照规定,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呢?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了,那么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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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明瑛
  • 执业律所: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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