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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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不受理哪些鉴定委托?

来源:朱明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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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在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会先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就会予以受理。那么,司法鉴定机构同样有不会受理的委托,具体包括哪些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是不会受理的: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当然,司法鉴定机构对不予受理的委托,会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另外,要是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等情形的,委托人还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会按照要求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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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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