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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来源:朱明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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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遗嘱公证是与当事人人身有着十分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因此不能委托他人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供哪些资料呢?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遗嘱公证是与当事人人身有着十分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遗嘱公证是与当事人人身有着十分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申请人必须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以便公证员确认事实的存在,准确无误的认定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遗嘱公证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二、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三、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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