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英律师

马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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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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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案件审理

来源:马国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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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离婚案件中存在很多因被告不想出庭或其他原因不应诉的情况,导致诉讼无法正常进行。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处理呢?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该怎么处理?


  一、法院的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未规定确认“下落不明”的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2、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


  3、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4、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


  对于这些证明的采纳,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亲戚及父母的证明因个人情感因素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因单位与被告是工作关系,无法得知工作时间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选择单位工作,对其证明也不宜采纳;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时,笔者建议必须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二、应诉材料的送达


  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不能千篇一律地采取公告送达,应在公告送达之前,与被告的近亲属取得相应的联系,如果在本地,可以上门谈话;如果在外地,可以电话联系,也可以邮寄送达。如果被告的近亲属知道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既不接受应诉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参加诉讼,应当立刻进行公告送达。


  关于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当地张贴公告和报纸公告。笔者认为采取当地张贴公告比较适宜,理由是:一是当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群众,可以及时通知被告;二是原告的离婚诉讼可以在群众中引起反响,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于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三是当地张贴公告能够减少时间,减少程序,节省资源。但对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过报纸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


  三、案件的判决


  《婚姻法》准予离婚所确定的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笔者认为作为配偶的一方应当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让对方知道自己在何处,夫妻之间的各项义务也就无法履行,夫妻关系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有何夫妻感情。故而该类案件只要能确定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在一年以上,笔者建议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外地人,经邮寄户籍所在地亦无人接收的,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户籍登记中有很多“空挂户”,仅依据户籍登记确定公告送达,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失去举证的权利。因此对该类案件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为宜。(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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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国英
  • 执业律所: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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