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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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来源:王晓旭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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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概念及构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1979年刑法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规定。本罪是从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97年刑法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相比,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的“违法所得数额”改为了“销售金额数额”改变了数额计算方法和标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还有个体工商业者和其他个人。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从形式上看,这种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然而,行为人之所以要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目的是企图使自己的商品能够以假充真销售出去。实际上,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造成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此,不仅要“堵源”而且要“截流”为了有力地打击商品流通领域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刑法增设了这一新罪名。

    (三)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按照《知识产权解释》第9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明知”:(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特点是:在销售的商品上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了与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如果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则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所销售的商品与商专用权人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这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是他人所生产、提供的,而不是销售者自己所生产的。如果行为人在自己生产、加工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对同一种商品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拿到市场上销售,构成犯罪的,则应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理。“销售”是指卖出货物的  行为,包括零售、批发、直销、代销等。按照立法精神,构成本罪必须以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出去为条件。“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按照法律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是“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按照《知识产权解释》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如果销售金额尚未达“数额较大”的要求,或者尚未来得及销售,但查明一定数额的货值金额时,依法成立犯罪未遂。

 

    司法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商标法》第52条第(2)项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按照刑法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销售金额数额较小的,属民事侵权行为,应当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处理。

    (二)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对于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又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既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则属实质的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正确处理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

    按照《知识产权意见》的规定,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14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25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14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四)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具体内容参见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7、8、9的叙述。

 

    立案标准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作了如下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情节与量刑

 

    依照《刑法》第214条的规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220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14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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